十2、加分打折政策
(一)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与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加3分。
5.台湾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3分。
6.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且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并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县考试报名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
少数民族聚居地含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为:三亚、东方、五指山、乐东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为儋州的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的会山镇、万宁的礼纪镇、长丰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和屯昌的南坤镇。
(二)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1.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考试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加6分。
2.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加3分。
(三)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不可以累加,取其最高分值。高考考试加分仅限投档时用,在录取时是不是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考试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需要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常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区域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区域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职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考试报名军队院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考试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需要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经共青团中央年轻人志愿者诚信联合勉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年轻人志愿者。
对于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根据《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公告》(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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