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一般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与《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规范改革的推行建议》和教育部一般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大学招生工作实质状况,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需要,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字:四川大学(国标代码10610),英文译名: Sichuan University ,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种类为全日制公办本科。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需要者,颁发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与学位有关规定者,颁发一般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布局在西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三所全国重点大学经过两次合并而成。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四川总督鹿传霖奉光绪特旨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是西南区域最早的近代高等学校;原成都科技大学是新中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第一批多科型工科院校;原华西医科大学来自于1910年在成都创办的华西协合大学,是西南区域最早的西式大学和国内最早培养研究生的大学之一。
四川大学地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天府之国成都,现有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学生在校期间将在相应校区就读。
第四条 四川大学将全方位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出色人才。四川大学一般高考考试招生工作同意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拟定本科招生重大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情。
四川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规范和程序,打造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四川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推行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平时工作。
第六条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邮箱:jiwei@scu.edu.cn,监督电话:028-85404020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类专项计划,努力促进地区和城乡入学机会愈加公平。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人数、生源水平、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国家经济社会进步需要、学校进步规划等原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等需要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预留计划为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状况,预留计划的用法坚持集体决策、水平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投档规则和生源状况确定提档比率。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平行志愿的批次,若计划没有完成则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寻求志愿,如寻求志愿仍不可以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以内,顺序志愿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进档(包含寻求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如寻求志愿仍不可以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四川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没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置。
第十条 进档考生同分的排序规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根据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四川大学根据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方法实行。
第十二条 四川大学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政策,认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政策性加分将来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但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外语类专业需要英语或本专业语种,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口腔医学(5+3一体化)专业推行一体化人才培养,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口腔医学专业因为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左利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小心考试报名。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卓越检验医师试验班)培养高层次临床检验医师。该试验班本科阶段为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依托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培养国家紧缺的高层次临床检验医学领军人才,合格毕业生授医学学士学位。出色毕业生获得推免研究生资格的,研究生阶段攻读临床检验诊断学硕士专业学位,并可参加执业医师考试。
第十六条 四川大学匹兹堡学院开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业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智能化(中外合作办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五个专业,入校后只允许在匹兹堡学院内申请转专业。
四川大学与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合作开办的电气工程及其智能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入校后不可以转专业。
第十七条 部分专业拓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试点,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需要者,可授与双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护理学(含护理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专业入校后不可以转专业。
第十九条 美术学(理论研究)专业在一般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并实行该批次录取规则,考试报名考生不需要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
第二十条 对考生体检的需要,四川大学实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与四川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有关需要,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工作。考生须诚实诚信,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怎么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依据属地化原则,四川大学按四川有关部门核定的怎么收费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怎么收费详见四川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介绍或在各省公布的2023年招生计划目录中查询,如遇国家和四川调整怎么收费,则我校实行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通过绿色通道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四川大学对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和高校专项(励志计划)等特殊种类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特殊种类招生工作需要另行拟定有关招生简章。对国家专项、中国大陆西藏班、中国大陆新疆高中班的招生,依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实行。
第二十五条 四川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以当年公布为准。预科阶段在四川大学就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阶段学习结束后,对于预科结业考核合格者,学校依据预科阶段学业成绩及表现,结合学生志愿确定专业,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二十六条 四川大学选拔遵守招生政策法规,熟知招生业务的职员参加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员工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工作,签订《四川大学招生录取员工责任承诺书》。
四川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成本。对于以四川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四川大学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考试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四川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
四川大学地址:
(望江校区)成都一环路南一段24号 邮编:610065
(华西校区)成都人民南路三段17号 邮编:610041
(江安校区)成都双流区川大路 邮编:610207
招生咨询电话:028-86080605、028-86081605
招生咨询邮箱:zs@scu.edu.cn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scu.edu.cn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公众号和服务号: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川小招
第三十条 招生章程由四川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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