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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日期:2025-07-22     作者:智学网    浏览:687    
核心提示:浙江常识产权局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正高级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公告] 评分标准浙江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正高级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为科...

浙江常识产权局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正高级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公告] 评分标准

浙江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正高级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常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常识产权专业人才选拔机制,调动广大常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革新、创业积极性,为我省加快建设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佳的常识产权强省提供坚实人才支撑,依据《浙江常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国家和我省职称规范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常识产权工作实质,拟定本评价条件。

1、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从事常识产权服务和运营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职员,其中事业单位职员应根据评聘结合原则实行。

(二)职称名字。常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系列,副高级对应名字为高级常识产权师,正高级对应名字为正高级常识产权师。

(三)评价形式。高级常识产权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参加评审,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常识产权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会评审的方法。

(四)结果运用。根据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表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正高级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的要紧依据。

2、申报条件

(五)基本素养。申报正高级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员,应拥护中共的领导,遵守《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热爱常识产权工作,认真履行职位职责,具备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省常识产权事业进步服务。

(六)学历资历。

1.申报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获得有效的国家高级常识产权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拥有下列条件之1、

①拥有博士学位,获得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质聘任常识产权师满2年;

②拥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得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质聘任常识产权师满4年;

③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质聘任常识产权师满5年;

④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质聘任常识产权师满10年;

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视同获得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

2.申报正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拥有下列条件:

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

(七)转评。因工作调动等缘由,工作性质、职位发生变动的,在常识产权专业技术职位工作满1年,须申报转评同级常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高中一年级级常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

2021年底前获得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利服务范围)、工程专业(仅试点区域的专利工程范围)或经济系列专利方向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员,可按规定申报高中一年级级别常识产权师职称,不需要先经转评。

(八)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需要。

1.年度考核等次需要。申报正高级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2.继续教育需要。申报正高级常识产权师、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员,应当实行《浙江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浙江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节(试行)》的有关规定,参加常识产权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习状况作为职称评审的要紧条件之一。

3.评聘结合需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申报高级常识产权师、正高级常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九)绿色通道。

在常识产权服务和运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员,获得以下标志性成就的,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或正高级常识产权师:

(一)主持编制常识产权范围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标准3项以上,并发布推行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常识产权师。

(二)主持编制常识产权范围国际标准1项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常识产权有关国际条款1项,并发布推行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常识产权师。

(三)主持完成的国家级规划、国家级研究项目等代表性成就,在常识产权范围具备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常识产权师。

上述情形均须由2名常识产权范围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3、高级常识产权师评审条件

(十)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任现职期间,应拥有下列条件:

系统学会常识产权范围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常识,熟悉常识产权政策法律,知道有关国际法律和规则,并具备跟踪常识产权进步前沿水平的能力。

(十一)专业技术工作历程。任现职期间,应至少拥有下列条件之1、

1.从事常识产权服务工作,在常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获得以下历程之1、

①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出售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出售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买卖、代理、咨询服务,具备较好的专业水平,帮助革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一定,获得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筹资等商业活动提供常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常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获得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办理完成多件与常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置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长期从事常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剖析、专利导航、新技术新品开发剖析、产业或重点技术专利态势剖析、情报剖析、常识产权审察研究、常识产权代理研究、常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软科学研究、进步规划咨询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拟定或拓展地区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剖析报告,规划革新进步方向、路径,剖析技术范围进步和角逐态势,被采纳后有效避免常识产权风险,或获得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常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常识产权策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获得以下历程之1、

①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本单位常识产权策略规划、管理规范、运行规范等,打造有效的常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常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常识产权管理效果好;或参与拟定常识产权政策规范、行业规划、行业准则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推行后获得了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省内常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塑造全省常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大国家技术与革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常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常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中作出要紧贡献,获得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参与人,从优化研发路径、避免常识产权风险、策划常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参与企事业单位革新全过程的常识产权管理,制定常识产权申请方案,进行技术成就的常识产权布局,获得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参与人,对本单位常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达成常识产权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参与打造本单位常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每个环节的常识产权风险进行辨别和控制;或多次参与完本钱单位常识产权许可、出售、投筹资等业务,为单位获得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二)专业技术营业额成就。任现职期间,应至少拥有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在专利代理或审察有关事务中,为主完成专利申请或无效(异议)、高价值专利迅速预审或优先审察等业务300件以上,授权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以上。

2.作为本单位常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进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通过常识产权引进、出售、许可并组织推行,获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收益500万元以上。

3.为主完成市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常识产权剖析评议、常识产权预警剖析报告、专利侵权剖析报告、专利导航等2项以上,有关成就得到有效运用;或为主完成的常识产权政策研究成就被市级以上常识产权主管部门采纳至少1项;或主持完成的常识产权工作的革新做法和经验,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

4.担任企事业单位常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带领所在单位被省级以上常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为常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或任职期间主导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奖出色奖或中海外观设计奖出色奖、省常识产权奖三等奖以上。

5.为主参与有重大影响的常识产权维权案件或国外应付指导3件以上;办理的常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负有常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评选为对姥爷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

6.完成省级以上常识产权研究课题至少1项(排名前五),或完成市级常识产权研究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三);完成制修订常识产权范围国际标准(排名前九)/国家标准(排名前七),或为主完成常识产权范围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常识产权范围市级地方标准1项/团体标准2项以上。

7.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常识产权有关论文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公开出版常识产权有关著作(译著)1部。

8.主持代理的常识产权项目,获中国专利出色奖或中海外观设计出色奖以上,或获省常识产权奖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以上常识产权范围专业技术能力竞赛有关奖项,或获市级常识产权范围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或因常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有关荣誉称号。

4、正高级常识产权师评审条件

(十三)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任现职期间,应拥有下列条件:

1.精公告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常识,全方位知道学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实践成就,并拥有跟踪国际常识产权进步前沿的学术水平和革新能力。

2.全方位知道常识产权政策法律、规范规范和技术指标,系统学会有关国际法律和规则,并对常识产权业务有深入研究和独特理解。

3.拥有指导常识产权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员的能力。

(十四)专业技术工作历程。任现职期间,应拥有下列条件之1、

1.从事常识产权服务工作,在常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获得以下历程之1、

①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出售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出售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买卖、代理、咨询服务,具备非常强的专业水平,帮助革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充分一定,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筹资等商业活动提供常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常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办理完成多件与常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置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长期从事常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剖析、专利导航、新技术新品开发剖析、产业或重点技术专利态势剖析、情报剖析、常识产权审察研究、常识产权代理研究、常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软科学研究、进步规划咨询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拟定或拓展地区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剖析报告,规划革新进步方向、路径,剖析技术范围进步和角逐态势,被采纳后有效避免常识产权风险,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常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常识产权策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获得以下历程之1、

①主持制定本单位常识产权策略规划、管理规范、运行规范等,打造有效的常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常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常识产权管理效果显著;或参与拟定要紧常识产权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准则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推行后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省内常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塑造全省常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大国家技术与革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常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常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组织拓展有较大影响的常识产权活动,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主持企事业单位从优化研发路径、避免常识产权风险、策划常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革新全过程的常识产权管理,制定常识产权申请方案,进行技术成就的常识产权布局,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主持对本单位常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达成常识产权的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打造本单位常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每个环节的常识产权风险进行辨别和控制;或多次主持完本钱单位常识产权许可、出售、投筹资等业务,为单位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五)专业技术工作营业额。任现职期间,应至少拥有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2项以上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复审、无效宣告、出售等代理服务。

2.作为本单位常识产权管理主要负责人,推进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通过常识产权引进、出售、许可并组织推行,获得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收益1000万元以上。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科技经济活动常识产权剖析评议、常识产权预警剖析报告、专利侵权剖析报告、专利导航至少2项,并获得实效;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至少1项,并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主持完成的常识产权政策研究成就作为政策建议获省委省政府、国家职能部门及以上领导批示;或主持完成的常识产权工作革新做法和经验,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

4.担任企事业单位常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领所在单位被评为国家级常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或任职期间主导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银奖以上、中海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获省常识产权奖二等奖以上。

5.主持办理的常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负有常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评选为对姥爷布的典型案例;或主持办理的常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6.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常识产权研究课题至少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常识产权研究课题至少2项;参加常识产权范围国际标准起草(排名前三)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常识产权范围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常识产权范围地方标准2项以上。

7.常识产权有关论文被国内外核心期刊网站收录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常识产权专著1部(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以上;或在SCI、SSCI、EI等上网站收录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8.主持代理的常识产权项目,获中国专利银奖以上、中海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获省常识产权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以上常识产权范围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二等奖;或因常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有关荣誉称号。

5、附则

(十六)申报材料。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营业额、科研成就、论文论著等均与常识产权专业技术申报的专业有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获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十七)特定讲解。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汇或定义的特定讲解:

1.“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拟定的规范,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拟定的规范。

2.“项目”是指包含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须提交通过鉴别、评审、验收、评估、补助资金发放等有关证明文件(含证书、鉴别报告、发文、公告等)。

3.“重大”是指某一地区或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4.“主持”是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同或任命,在工作或项目中起支配、决定用途的第一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三(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主要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有关负责人;“主要参与人”指在工作或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重点性工作,排名前3位的职员;“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查、立项、推行、评估等步骤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常识产权有关工作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5.“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需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或审计结果报告;

6.“市(厅)级以上有关荣誉称号”是指省厅(局)或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励表彰;“省(部)级以上有关荣誉称号”是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奖励表彰。

7.“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网站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网站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网站收录的期刊。

8.“专业学术刊物”是指获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或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目。

10.“年”均为周年。

(十八)取消评审资格。申报参加常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职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职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置、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紧急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3.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本评价条件自2023年中秋节实行,由省常识产权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讲解。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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