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考试  考试动态  2020  报名  其他  准考证  查分  复习指导  资产评估师  中级会计职称 

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方法〉的公告

   日期:2025-07-21     作者:智学网    浏览:320    
核心提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方法》的公告(人社部发〔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委人才进步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进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方法》的公告(人社部发〔202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委人才进步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依据《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建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拟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质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7月25日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打造好的人才进步环境,依据《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建议》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规范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方位监管。哪个授权、哪个负责监管,哪个主责、哪个同意监督,加大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范围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大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规范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职称评审监管要同等看待,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 对职称评审组织推行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有关员工等个人,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拟定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加大全国职称评审综合监管,对核筹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区职称评审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不真实承诺、伪造信息等方法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不真实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别人作品或者学术成就,营业额成就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违规对姥爷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四)应当回避时未准时申请回避;

(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六)借助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别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可以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对职称评审有关员工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二)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公告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准时处置;

(三)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五)应当回避时未准时申请回避;

(六)借助职务之便违规为别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借助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拟定的职称评审方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建议》等国家职称政策需要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需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筹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筹备案;

(三)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完善;

(四)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任、包庇或者帮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五)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六)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需要,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七)借助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途径,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八)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准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途径不畅通;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任、包庇或者帮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准时调查核实;

(三)未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准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法

第十条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按期巡查、重点督查、水平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法,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借助网络、云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方法,对职称评审全过程推行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可每年按肯定比率随机选取部分评审单位,对其职称评审状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可结合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评审工作报告等平时工作,在备案周期内对评审单位职称评审状况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依据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与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对评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四条 探索打造职称评审委员会水平评估分级管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拟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水平评估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期对各评审单位的规范建设状况、政策实行状况、评审规范状况、评审结果水平、专业技术职员认可度等拓展综合评估,进行分级管理和正常的状态监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法委托第三方对评审单位拓展职称评审水平评估,评估状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当地区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情,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开设不真实网站、进行不真实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第四章  监管手段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大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看系统,打造健全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库)。诚信档案库主要记录涉及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包含违规情形、处置依据、处置手段、生效时间、记录期限与依据法律法规需要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规范。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方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将来申报评审职称的要紧参考。申报人通过本方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获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规范。评审专家在拓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情作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本方法第六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置。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有关员工存在本方法第七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能从事职称评审有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全当地区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各部门、中央企业等单位负责大全本单位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用于对申报人、评审专家与职称评审有关员工进行信用核查。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大全全国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看系统。存在紧急失信行为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存在本方法第八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责令其限时整改、消除影响。

第二十三条 评审单位存在本方法第八条两项以上违规行为,评审管理松散、把关不严,致使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时整改、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准时将整改状况报告监管部门。确实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赞同后,恢复职称评审工作,列入下一年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单位在一个备案周期内遭到2次提醒或者1次约谈,经整改仍没有明显改变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本方法第九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时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根据《中共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公职职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员工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紧急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置。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评审条件有疑问?不会写营业额、发论文?添加学习顾问助你解惑!保存下方图片,微信扫描二维码↓

 
 
更多>会计职称相关文章
考试报名
推荐图文
推荐会计职称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学知猫-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会计职称,中小学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