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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5-06-03     作者:智学网    浏览:773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内人社办发〔2025〕8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内人社办发〔2025〕8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方位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人才进步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持续深化职称规范改革,不断激起释放专业技术人才革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优质进步大局,依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规范改革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职称评审工作公告如下1、参评职员范围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推行细节》(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章有关规定的职员。

2、时间进度安排

(一)评审进度安排 

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根据统一需要,于6月6近日下发年度评审工作公告,部署当地区、本系列(专业)、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6月25近日完成个人申报,7月15近日完成材料审核和逐级报送工作,9月30近日完成评审和公示。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依据实质状况,申报评审时间进度安排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年度评审工作公告需要为准。原则上不跨年度拓展职称评审。 

2.各盟市“定向评价”职称、农牧民职称、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实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营业额成就(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公告需要为准)。  

3、申报程序需要  

申报职员根据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同一年度一个层级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申报单位同一年度通过一个申报途径申报职称评审,不能多头申报。
2025年自治区职称评审试行网上申报(含“定向评价”职称、农牧民职称),具体需要如下:   

(一)线上注册申报

1.申报职员须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健全个人基本信息,填写营业额档案中学历、工作历程等信息,并由工作单位审核通过。已注册并填写过有关信息的申报职员,需核实填写信息是不是准确。

2.在业务办理—2025年职称申报栏目中,选择申报计划,完成职称信息填报,并根据相关需求上传有关申报材料,提交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线上申报步骤、填写格式说明、提交材料需要等请查询系统内申报操作指南。)

申报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的,需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职员完成线上申报后,仍需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线下申报材料。有关程序、途径和需要以《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推行细节》(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为准。自治区“一心四园”仍按规定直接向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报送职称评审材料。 

(三)相关需求 

申报职员应确保所有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且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填写的信息、营业额等)相同。

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需要或线上、线下提交材料(信息、名字等)不同等问题,申报信息均回退至本人账号内,需进一步修改健全后,第三提交申报。因上述缘由审核不通过、致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职称评审的,不可以补报。  

4、评审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方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推行细节》(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拟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需要。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实行。 

(一)实行多样化的评价方法   

1. 2025年,自治区经济、会计、技工院校教师、卫生(社会化)、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电力、云数据、电子、轻工、纺织、药品专业高级职称,与卫生系列自主评审单位职称全部实行线上盲审盲评,其他拥有条件的系列(专业),也可视状况拓展线上盲审盲评。计划到2026年,自治区职称评审全方位实行线上盲审盲评。

2.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职员职业资格),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3.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4.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专业技术职员申报职称,评委会可依据实质状况单独设组评审。

5.各盟市、各评委会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微型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拓展专项评审。将技术革新、专利创造、成就转化、技术推广、标准拟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革新成就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继续向用人主体赋权

1.赞同由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体育局分别组建自治区工程系列警务技术专业、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相应专业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评审条件印发后,各盟市根据职称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建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地区相应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2.已赋予职称评审权限的部门、单位,继续根据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的评审专业、层级、范围和评价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拓展职称评审工作。赞同赋予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公司工程系列食品专业副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限,可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拓展职称评审;赞同赋予内蒙古科技研究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限,可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拓展职称评审。

3.盟市、自主评审单位当年不拥有拓展评审工作条件的系列(专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赞同,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盟市或评委会评审等方法进行评审。

(三)优化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推行细节》(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职员,与入选下列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在培养期内且营业额成就突出)人才,可不受职位数额(结构比率)限制,继续享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职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打折。

入选“新年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一层次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入选“新年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二层次或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年轻人拔尖人才专项培养计划的,可直接申报高中一年级级职称;入选“新年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三层次并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区域单位工作的,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四)推行帮助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继续拓展基层“定向评价”职称评审。严格实行国家和自治区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用”相关需求,根据总量控制、比率单列、专岗专用的原则,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应行业部门,在单列职位结构比率内,有序拓展当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等专业范围基层“定向评价”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定向评价”中级职称评价标准由各盟市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结合当地区实质拟定。

2.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或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出色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职位职数限制,在营业额成就等其他条件符合的状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中一年级级职称评聘。用人单位做好推荐人选的审核把关,申报推荐突出营业额贡献,与平常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等相结合,不能简单一味减少标准条件,导致政策“洼地”,确保将真的符合条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出色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上来。

3.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4.城市中小学教师、大夫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历程,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需要;获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中一年级级职称。

(五)推行非公有制范围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职称评审,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于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在我区工作满1年、积极投身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进步,并满足学历、营业额等条件的,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需要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鼓励非公有制范围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继续教育学习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硬性需要。

(六)对符合条件、未享受疫情防控倾斜政策的一线医务职员继续推行职称申报倾斜政策。符合条件职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打折。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七)继续拓展农牧民职称评审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方法》(内人社发〔2023〕63号)需要,严格审核参评职员条件,严格把关参评职员范围,继续做好当地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

(八)促进职称规范与用人规范有效衔接

1.用人单位结适用人需要,依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用(聘用)专业技术人才,达成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规范的衔接。对于全方位实行职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职位职责密切有关的事业单位,应在职位结构比率内拓展职称评审。确需优化区域、部门(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超职位申报职称评审的,由各级主管部门统一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议,统筹安排做好申报工作。

2.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革新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经批准离岗革新创业期间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

(九)推进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

1.促进职称规范与职业资格规范有效衔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资格规定,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拥有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依据职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中一年级级职称的条件。

2.加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进步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进步贯通推行建议的公告》(内人社发〔2021〕16号)相关需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根据总量控制、盟市评审、自治区备案确认的原则进行。各盟市要严格根据核定分配名额(见附件)组织拓展评审工作,准时补充设岗,并按职称资格起算时间进行职位聘用。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各盟市核定的职位结构比率内进行。

(十一)严格实行继续教育相关需求

继续教育相关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内人社办发〔2024〕201号)实行。各盟市不能擅自扩大继续教育培训范围,不能违规收取培训成本,培训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准时更新,专业科目课程内容要与专业技术职员从事专业工作有关。

5、资格审核需要

申报职员所在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及其办事机构应严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推行细节》(内人社发〔2025〕16号)有关规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大申报职员线上、线下材料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一致。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指导当地区申报工作,重点对各部门(单位)职位状况、申报材料整体水平、评审范围等进行审核把关。评委会组建部门及其办事机构应付本系列(专业)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职员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准时限,逾期未补充更正的,视为舍弃申报。

各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委会组建部门及其办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职员线上、线下材料不同的,应准时退回并说明缘由;发现申报职员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不真实(不实)承诺、伪造信息等方法进行申报或提供(填写)不真实(不实)材料的,取消申报推荐资格,违规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6、组织评审需要

(一)加大评审专家管理

1.在拓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前,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需完成对评委会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清理规范,达成评审专家动态管理。与企业有关的评委会、专家库要吸纳肯定比率的民营企业专家。清理规范状况和评委会、专家库调整状况要准时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评委会调整评审专家,应依据专业、层级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已经连续三年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单位须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二)严格职称评审程序

1.各盟市、各评委会严格根据规定需要拓展评审工作,不能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能违反规定减少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能违反评审时限需要和评审程序。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确有困难不可以按期评审的,要向参评职员和有关单位说明理由,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延期评审备案材料后,方可延期评审。

2.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年度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拟定评审推行策略,评审推行策略包含申报状况、评审时间、地址、评委会组建状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手段、申报职员名单、评委推荐名单等状况,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首要条件交核准部门备案,经赞同后,拓展评审工作。

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质,拟定本单位职称评审推行策略。自主评审单位修订健全本单位职称评审策略、评审程序、评价标准等重点信息要点,需要根据“三重一大”事情议事规则办理,调整状况要准时、合理向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公布。

3.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法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处置;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盟市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处置。

4.评审结束一个月内,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职员,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数据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软件(www.nmgrck.cn/zcps),并将核准报告、公示状况(含公示状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情处置结果)、《职称评审通过职员花名册》和《评委会书面承诺书》等材料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后,评审通过职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看打印个人电子职称证书。

“定向评价”职称、农牧民职称评审结果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确认。

自治区本级单位中初级职称结果由区直部门、评委会等根据管理权限通过职称管理软件履行备案确认手续。

(三)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1.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防止“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营业额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革新创造。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革新效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中试成就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自治区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高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要根据职称规范改革精神,持续健全本行业(专业范围)、本单位评价标准。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主评审单位,及有关评委会要将专利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要紧评价指标。对于从事科技成就转化的职员在职称评审中与教学科研职员享有同等待遇。

7、监督管理需要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加大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被检查的单位、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能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对发现不可以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投诉举报线索较多的评委会,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指导,必要时可联合多部门拓展专项整治。

(二)评委会不可以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根据管理权限,由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对其职称评审行为给予提醒、约谈、限时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置,情节紧急的,收回职称评审权。申报职员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所推荐职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状况把关不严,审核程序不健全,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由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予以批评教育,限时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经核实,申报职员违规获得的职称,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违规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能申报评审职称。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规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盟市、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持续做好参评职员、评审专家、职称评审有关员工失信违规行为信息归集报送工作,准时或有关信息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软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四)各盟市、各单位要严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进步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公告》(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成本,不能另行加收成本。 

附件:2025年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名额分配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职员管理处)

原文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内人社办发〔20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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