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国外归国职员职称评审方法》的公告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国外归国职员职称评审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12日
江西国外归国职员职称评审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外归国职员来赣工作和建功立业,加快推行人才强省策略,依据江西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的实质需要,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外归国职员,是指在国(境)外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肯定年限,回国后在我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自由职业者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
国外归国职员回国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外归国职员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品德、能力、营业额和革新为导向,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和体制性障碍,不唯地域、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实行用人单位考核和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同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不纳入评审范围。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需按需要获得考试合格成绩后方可申报。申报评审有从业准入需要的职称,须先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国外归国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员,应达到卫生系列职称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年度工作量。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外归国职员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结构比率范围内申报评审职称。
第六条国外归国职员职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国外归国职员申报评审职称,应拥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共的领导和中国特点社会主义规范;
(二)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好的诚信问题;
(三)拥有履行相应职位职责的实质工作能力和专业常识。
第八条国外归国职员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相应职称条件申报评审;因在国(境)外学习或工作,达不到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在符合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状况下,可比照与其国内同期同学历职员在正常状况下达到的专业技术资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国外归国职员初次申报职称对继续教育不作需要。
第九条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在国(境)外全球排名前200名高校、世界500强企业、著名科研机构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等于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管理职务及以上职务累计5年以上的学者、专家,并获得突出的专业技术工作营业额;
(二)在国(境)外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含一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下同)在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科研论文,且有1篇及以上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或5篇及以上被SCI(JCR一区或中科院一区,以下简称一区)、SSCI(一区)、A&HCI(一区)或EI(源刊)等英文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网站收录检索;或在国(境)外高级别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编著或译著)累计10(30)万字以上。
第十条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在国(境)外全球排名前200名高校、世界500强企业、著名科研机构或海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等于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管理职务及以上职务累计2年以上的学者、专家,并获得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营业额;
(二)在国(境)外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在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科研论文,且有1篇及以上在《Nature》《Science》《Cell》子刊上发表;或3篇及以上被SCI(一区)、SSCI(一区)、A&HCI(一区)或EI(源刊)等英文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网站收录检索;或在国(境)外高级别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编著或译著)累计5(20)万字以上;
(三)获得国(境)外发达国家(区域)创造专利授权重4项(个人排名前二),并累计达成成就转化100万元以上(需提供创造专利授权证书,专利出售合同或针对该专利运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有关销售、税务或专项审计结果报告等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第十一条国外归国职员申报评审职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个人依据所学常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质工作需要,向所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并如实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二)考核推荐。所在单位应付申报职员政治素质、品德、常识、能力、营业额、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推荐,对申报职员的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在本单位公开场所对拟推荐职员及其营业额、成就等证明材料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方可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考核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部门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齐全,按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向省职称工作办公室推荐报送,对不符合需要的不能报送。各地、各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合方法对申报职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方可推荐上报。
(四)专家评审。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或指定有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职员的营业额、成就等贡献状况进行评审,评审其相应职称。
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其国外归国职员申报自主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纳入本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公示批复。评审结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批复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国外归国职员申报初中级职称,按我省职称评审方法或考核认定方法实行。
第十三条港、澳、台区域来我省革新创业者员,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十四条当年已通过国外归国职员评审途径申报评审职称的职员,不能在同年度再通过其他途径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申报评审所需成本,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职称评审费标准实行。
第十六条省属公办本科院校、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可依据本单位事业进步需要,拟定高于本方法的国外归国职员职称申报条件,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赞同后组织推行,并随同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策略一并上传至评审系统。
第十七条各地、各部门及有关评审委员会应坚持评审条件,严格工作程序,确保评审水平。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职称政策与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讲解。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同的,以本方法为准。原《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留学回国职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方法〉的公告》(赣人社发〔201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