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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25年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公告

   日期:2025-05-14     作者:智学网    浏览:330    
核心提示:关于拓展2025年度上海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加快常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

  关于拓展2025年度上海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加快常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19〕53号)及《上海职称评审管理方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赞同,现就2025年度上海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评审机构

  上海经济系列常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

  2、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常识产权有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职员,至申报截止当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公告申报条件的职员:

  1.具备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状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和近一年社保交费记录)。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当年度有重大营业额的除外)。

  3.从事科技成就转移转化的专业技术职员向上海经济系列科技成就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3、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二)学历、资历需要

  1.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同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1、

  (1)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聘任常识产权师或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满2年。

  (2)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常识产权师或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常识产权师或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常识产权工作满10年。

  (4)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并聘任其他专业中级职称,转至常识产权职位工作满3年,且总的中级职称任职资历达到相应规定。

  (5)对先获得常识产权师或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后获得常识产权专业在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员,获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常识产权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6)申报人获得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依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19〕53号)“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相应经济师职称资格,可报名参加国家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申报高级常识产权师评审。

  2.任职资历计算到2025年6月30日。本市事业单位职员,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文件,或提供由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以示证明(可到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下载)。非公企业职员如满足资历年限需要,可依据实质状况提供聘任有关证明材料。

  3.非就业状况、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职位工作的历程不作为专业技术工作历程。因专业技术职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三)专业能力需要

  任现职以来,拥有以下能力之1、

  1.常识产权策略规划职员。主持或作为骨干拟定和推行本单位常识产权策略规划、管理规范和运行规范,常识产权管理效果显著,单位获评省部级及以上常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提供常识产权管理体系、进步规划咨询报告,促进企业常识产权管理显著提高,3家及以上企业获评省部级及以上常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2.常识产权信息剖析职员。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常识产权情报剖析、研发路线制定、常识产权避免设计、常识产权布局、研发或经营活动中常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累计创造经济效益或防止重大经济损失不少于1000万元。

  3.常识产权预审及代理职员。长期从事常识产权预审审察、注册登记、申请回话、复审无效、涉外常识产权服务,具备处置复杂常识产权问题的能力,受理并完成专利业务不少于300件或商标业务不少于500件。

  4.常识产权法务职员。长期从事常识产权诉讼代理、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企业商业活动中常识产权法律服务、常识产权尽职调查、国外常识产权保护,拥有常识产权纠纷多样化解能力,受理并完成常识产权业务累计100件以上。

  5.常识产权运营职员。拓展高价值专利布局运营、商标品牌培育、版权买卖许可等,完成常识产权服务贸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或革新常识产权管理与服务新业态新模式进步,获得显著实效,对行业作出特殊贡献。

  6.常识产权研究职员。长期从事常识产权有关行业规划、政策研究、决策咨询,作为主要完成人拟定的行业规划、政策规章、行业准则等,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批准、推行,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学术成就条件

  任现职以来,近5年内获得以下学术成就之1、

  1.作为主要作者写作并正式出版常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不含编著、教程),其中本人写作的字数不少于4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写作常识产权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在专业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写作常识产权进步规划或策略布局、企事业单位常识产权管理章程或操作流程、专利信息剖析报告、常识产权风险(预警、导航)剖析报告、新技术新品开发剖析报告、产业或重点技术专利态势剖析报告等2篇及以上,被单位使用且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2名在职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评议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写作由本人承担的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局级以上项目(课题)总结(验收)报告2篇及以上,在项目总结报告中应说明本人在项目中有哪些用途和贡献,与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2名在职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评议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

  提交学术成就材料需要:

  1.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位论文,在职学习的学历、学位论文不可以作为职称申报论文。

  2. 提交多篇论文,须明确一篇作为“主送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一同作者低于3人(含申报人)。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送的需提交全文翻译,其他论文需翻译概要。

  3.专著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扫描件;公开发表论文需上传当月查重报告、刊登的论文内容、期刊封面和期刊目录页扫描件(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和互联网刊物发表的论文参照实行)。

  4.未公开发表的学术成就应提交当月查重报告、报告全文;常识产权剖析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字数一般3000字以上,应提交单位审核盖章的扫描件,并附评议专家签字的《专家评阅建议表》(附件2)和专家职称证书。

  5.评议专家实行回避制,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专家评阅建议无效。

  (五)继续教育需要

  1.公需科目:依据《关于进一步健全本市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公告》,2025年公需科目课程不再区别必学课程和选修课程。根据培训方法,公需科目课程分为录播课程和直播课程,目录范围内的录播课程和直播课程均可计入公需科目学时。本年度公需科目的考核周期为2023年至2025年,累计应完成90学时。

  2.专业科目:需完成1个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常识更新项目培训(高级研修班、急切需要紧缺培训机构等)。

  具体课程可查看“上海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rsj.sh.gov.cn/jxjy/#/index)。

  (六)报考条件

  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需要,申报人应参加国家经济专业高级考试笔试。往年考试成绩继续有效,考试成绩将作为评审的参考原因。本市逐步将笔试成绩合格作为参加评审的条件。

  (七)破格申报

  对于不拥有规定学历、资历或上一年度申报未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单位推荐,满足破格条件并经有关程序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1.申报范围

  (1)不拥有规定学历。高中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常识产权工作20年以上,或连续从事常识产权工作15年以上且获得常识产权有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2)不拥有规定资历。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聘任常识产权有关中级职称满1年但不足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聘任常识产权有关中级职称满3年但不足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获得并聘任常识产权有关中级职称满8年未满10年。

  (3)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

  2.破格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国家常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常识产权专家库、全国常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常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或获得全国性常识产权专业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同时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常识产权范围的研究成就、典型案例,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3)主持完成的常识产权范围有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行。

  (八)其他事情

  1.事业单位职员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状况实行缺额申报,缺额申报的状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建议”栏内,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盖章。

  2.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人职称申报状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状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建议”栏内,注明公示期并核实盖章。

  3.按国家规定,中央在沪单位职员不是本市职称评审范围。如确需委托本市评审的,应向高评委作出说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赞同后,方可申报。

  4、申报评审程序

  (一)网上申报

  常识产权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职称专家-上海职称服务管理软件”进行网上申报,初次登录需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完成用户信息注册。凡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生成并打印《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

  (二)材料初审

  高评委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异议的材料退回修改,请申报人密切关注系统信息。

  (三)材料报送

  网上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高评委分配受理号并短信公告递交书面材料。

  (四)面试答辩

  申报人须参加高评委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日期及有关事情另行公告,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视为自动舍弃当年评审资格。

  (五)公示发证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高级职称电子证书。

  5、网上填报需要注意的地方

  1.“基本信息”栏:除必填项外,其他栏目也应填写完整,若空缺,评审时将视此项为“无”。

  2.“学习历程”栏:从高中开始填起,若高中证书遗失,可在附件上传遗失说明。

  3.“工作营业额”栏:填写中级职称未来的工作营业额,如超越字数限制,可在附件栏上传电子文档。

  4.“项目/课题”栏:不可为空,填写的项目或课题与工作营业额描写相符合,填写的项目或课题需在附件栏上传项目或课题证明,一般是项目立项任务书、合同、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项目论证结论填写时应与验收报告结论相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专利/课题”栏:仅上传专利,填写的专利须是已授权的专利并上传授权证书,处于受理或公示阶段的专利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若填写一律退回。

  6.“论文专著”栏:每篇论文或报告上传一个附件。

  7.“附件资料”栏:上传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公示证明、获奖证书与无明确上传栏的材料。

  6、申报材料需要

  申报材料实行个人承诺制,如发现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能申报。

  (一)申报材料递交需要

  申报人根据《申报高级常识产权师书面材料目录》(附件1)需要筹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当年度未通过评审,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二)需原件核实的材料

  1.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证书及2002年前所获得的国内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2.论文或著作出版刊物原件。

  3.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员申报职称,还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或近两年的个人社会保险交费记录,在外省市单位工作期间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历程及营业额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证明。

  原件当场查验后,交还给申报人。

  7、申报时间、地址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25年7月14日至8月22日。
8月22近日申报人须在“随申办市民云”注册并在“上海职称申报系统”中成功提交过一次申报材料,逾时没办法申报。对于因申报人材料不全、经评委会驳回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的,评委会办公室不再审核受理。

  (二)书面材料报送时间

  2025年9月22日至9月26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00,下午1:30-4:30)

  (三)书面材料报送地址

  1.上海常识产权服务中心,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东幢2楼

  联系方法:王老师 李老师 021-62677233、52285667

  2.虹桥国际人才服务中心,闵行区甬虹路69号绿谷广场G栋1楼

  联系方法:高老师 严老师 021-34733198

  3.临港新片区常识产权保护中心,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297号

  联系方法:寿老师 杨老师 021-68072005

  4.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闵行区罗锦路42号101室

  联系方法:王老师 李老师 021-31317109

  特此公告。

  上海经济系列常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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