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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的公告

   日期:2025-04-07     作者:智学网    浏览:620    
核心提示:河北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的公告,详细情况如下:河北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职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公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依据《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

河北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的公告,详细情况如下:

河北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职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公告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河北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政府令〔2017〕第3号)和《河北财政厅关于拓展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有关事情的公告》(冀财会〔2019〕65号),现就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职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等组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员,或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员应当自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学分。

2、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内容包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教育内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会计专业技术职员根据需要参加学习。

(二)专业科目请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职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公告》(财会〔2022〕35号)(详见附件)实行。

3、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在国内当年度有效,不能结转将来年度。

4、继续教育形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形式。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通过河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e.12333.gov.cn)发布并拓展学习。年度学习计划发布后点击首页-个人办事-人事人才-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注册学习。

(二)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分为互联网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3种形式,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原则上使用互联网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会计职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不然将没办法登记学分。

1.互联网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职员需要在河北会计职员管理服务管理软件(rygl.hebcz.cn/)(以下简称“省管理软件”)完成注册、登录后,选择继续教育互联网施教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不同机构学习获得的学分可以累计,系统将自动记录学习过程和学分。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学习后需对每门课程进行考试和评价打分,省财政厅将依据分数高低按期对课程进行改进和优化。

202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经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通过后,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上传至全国管理平台。
2024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已上传全国管理平台,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如在全国管理平台查看不到往年继续教育记录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凭省管理软件继续教育中的“查看培训结果”截图在全国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申报(全国管理平台上已有相应记录的不需要重复申报),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2.面授继续教育。中央驻冀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可对单位、系统内部会计专业技术职员进行面授教育。组织拓展面授教育的具体需要如下:

(1)报送开班信息。每一面授教育班开班前,面授组织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公告、课程安排、师资等培训材料(PDF版)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上传至省管理软件,属地财政部门应采取不同方法办法对培训组织推行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2)报送学员信息。面授培训结束后,面授组织单位应统一将培训现场相片、签到表、培训小结和实质参训职员信息表(信息表应为excel格式,字段名字依次为:有效身份证件号、名字、完成学习时间、学习内容、所属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码、年度、通过方法、公需科目学分、专业科目学分、总学分、备注)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上传至省管理软件,经审核抽查后由属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情登记。
2025年12月31近日未报送培训总结和学员信息或经审核抽查不符合需要的,将不再受理。

省直及中央驻冀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管理。

3.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职称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有关常识》科目的,可折算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通过所在年度;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天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会议结束时间;

(3)参加财政部门认同或组织的会计类比赛获奖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比赛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高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5)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集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6)参加高级会计职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7)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8)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年度;获得学历(学位)当年没成绩单的,学分所属年度为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时间所在年度;

(9)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个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课题结题时间所在年度;

(10)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个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本的,每本会计类书本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本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个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第一版首次印刷时间所在年度。

其中(1)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2)—(6)项,学分由财政部门统一计入全国管理平台;(1)中注册会计职称考试、全国税务师考试、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及(7)—(10)项,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应当在继续教育学分所属年度内登录全国管理平台,按需要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情登记。

5、继续教育时间

2025年度会计专业科目互联网继续教育的开始时间是2025年4月7日,截止报名交费时间是2026年3月15日。学员应在2026年3月25近日学完所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价。

我省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员2019年以前年度(含2019年)的继续教育不作强制需要,也不进行学分补登记。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可以通过互联网继续教育的方法,在2025年继续教育规定的完成时限内补学2020-2024年度继续教育课程。补学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总学分不少于90分,成绩合格者视为补学年度继续教育完成。
2026年度互联网继续教育开通后,同时关闭2025年互联网继续教育学习通道。逾期没有完成2025年互联网继续教育任务的将终止课程,所缴纳的成本不予退还。

补学2020-2024年度继续教育记录,由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凭省管理软件继续教育中的“查看培训结果”截图在全国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申报(全国管理平台上已有相应记录的不需要重复申报),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6、有关工作需要

(一)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常识,努力提升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用人单位应当打造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与用、晋升相衔接的勉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状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员考核评价、职位聘用的要紧依据。

(三)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状况,将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档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信息档案。

(四)各市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质,扎实做好当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五)请各施教机构认真总结2024年在我省范围内继续教育工作拓展状况,包含基本状况、课程师资状况、落实政策状况、存在问题及建议,2025年课程师资设置状况及工作计划,并于2025年4月20近日将总结加盖公章(PDF版)发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邮箱。

联系人:祁常亮

联系电话:0311-86773317

通讯地址:河北桥西区泰华街48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电子邮箱:kjc87888334@sina.com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职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公告》(财会〔2022〕35号)

河北财政厅

2025年3月31日

财会〔2022〕35号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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