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职称评审条件》的公告
闽人社发〔2025〕2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质组织推行。
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一)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备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认真履行职位职责,有效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合格以上。其中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近五年考核结果须有1次出色。
(四)根据需要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七条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能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需要相应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需要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二)正在立案审察,或遭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遭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不能申报参加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与提供不真实营业额、不真实论文或著作、剽窃别人作品和学术成就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的,与在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遭到处罚,或因不当行为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干扰的,在处罚(影响)期内不能申报。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一)学历、资历需要
拥有博士学位,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或拥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或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有关工作满10年。
(二)专业理论常识需要
系统学会人力资源范围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常识、技术办法。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可以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推行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拓展工作。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撰写或修订1部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有关著作。
2.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设区市以上日报理论版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有关论文、理论文章。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员工,可用人力资源工作实践中的创造专利、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研报告、规划设计策略、服务标准等替代1篇。
3.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以相应层级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验收公告、结题证明及有关材料为依据)。
4.作为主要写作人,在省(部)级行业进步平台、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备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查活动(有具体公告、结果通知等)中提交具备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报告,合计不少于2篇。
5.作为主要写作人,针对本行业(区域、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问题写作调查报告、决策咨询等,被省(部)级单位使用1次或市(厅)级单位使用2次(以相应层级单位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工作历程、营业额需要
工作或经营营业额较为突出,可以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勉励、组织进步等方面发挥要紧用途,有效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借助水平,获得肯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1.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员,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拟定促进就业、人才进步、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等范围要紧规划、政策规章法规、标准规范,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以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推行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服务革新项目,在商品革新、技术革新或模式革新等方面获得要紧成就(以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重视人力资源的有序开发,打造符合单位实质的人事管理、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资福利等规范,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单项价值超越100万元或总价值超越300万元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培训等项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研究、设计合适本行业(区域)进步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模式,拥有自主常识产权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促进优质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借助,获得较好社会效益,所在单位近3年每年平均容纳就业人数超越600人(以社保缴交状况为依据)。
(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通过推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获得较好经济效益,所在单位近3年在福建每年平均纳税总额超越2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8)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拟定推行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规划,提高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企业进步目的有效匹配,所在企业为A股、H股上市企业或入选福建企业100强、福建民营企业100强。
(9)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获得市(厅)级以上出色管理奖项,或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10)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在大中型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期间获得县(处)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2.对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职位职员,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拟定促进就业、人才进步、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等范围要紧规划、政策规章法规、标准规范,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以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推行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服务革新项目,在商品革新、技术革新或模式革新等方面获得要紧成就(以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重视人力资源的有序开发,打造符合单位实质的人事管理、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资福利等规范,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策划和组织推行市(厅)级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平台、进步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单项价值超越100万元或总价值超越300万元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培训等项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研究、设计合适本行业(区域)进步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模式,拥有自主常识产权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促进优质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借助,获得较好社会效益,所在单位近3年每年平均容纳就业人数超越600人(以社保缴交状况为依据)。
(8)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拟定推行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规划,提高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单位进步目的有效匹配,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9)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获得市(厅)级以上出色管理奖项,或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10)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在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10年以上,期间获得县(处)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职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拟定促进就业、人才进步、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等范围要紧规划、政策规章法规、标准规范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以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或者组织推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以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推行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服务革新项目,在商品革新、技术革新或模式革新等方面获得要紧成就(以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重视人力资源的有序开发,打造符合工作实质的人事管理、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资福利等规范,或者在人才行情分析、人力资源需要目录编制、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建设、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工作中作出要紧贡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策划和组织推行市(厅)级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平台、进步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或者完成单项价值超越100万元或总价值超越300万元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培训等项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研究、设计合适本行业(区域)进步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模式,拥有自主常识产权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促进优质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借助,获得较好社会效益,所在单位近3年每年平均容纳就业人数超越600人(以社保缴交状况为依据,不含派遣到其它单位职员)。
(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通过推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获得较好经济效益,所在单位近3年在福建每年平均纳税总额超越2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主持设立1家境外分公司(办事机构)、控股子公司,或设立5家境内分公司(办事机构)、控股子公司,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8)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拟定推行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规划,提高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单位进步目的有效匹配,所在单位为A股、H股上市企业或入选福建企业100强、福建民营企业100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9)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10)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在县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大中型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期间获得县(处)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后,从事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二)专业理论常识需要
系统学会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范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办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进步情况。拥有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推行、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拓展工作。任现职以来,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1-3项中的2项,或同时满足1-2项中的1项与3-6项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写作人,公开出版独著(撰)或合著(撰)具备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管理类教程(含供人力资源行业进行培训的教程)、案例或案例指导书、译著1部(其中独著撰或合著撰中的本人写作部分,均须在10万字以上,以前言或后记标明的本人写作的字数为准),或者撰写(起草人排名前2)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标准。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期刊或综合性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申报职员可用人力资源工作实践中的创造专利、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研报告、规划设计策略、服务标准等替代1篇。
4.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承担1项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以相应层级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验收公告、结题证明及有关材料为依据)。
5.作为主要写作人,在省(部)级行业进步平台、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备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术报告(有具体公告、结果通知、报告汇编等),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查活动(有具体公告、结果通知等)中提交具备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报告,合计不少于2篇。
6.作为主要写作人,针对本行业(区域、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写作调查报告、决策咨询等,被省(部)级单位使用1次或市(厅)级单位使用2次(以相应层级单位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不含内刊)。
(三)工作历程、营业额需要
工作或经营营业额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拓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勉励、组织进步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获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1.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员,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拟定促进就业、人才进步、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等范围要紧规划、政策规章法规、标准规范,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推行2项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服务革新项目,在商品革新、技术革新或模式革新等方面获得重大成就(以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策划和组织推行2场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平台、进步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单项价值超越200万元或总价值超越1000万元(单项价值高于50万元)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培训等项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研究、设计合适本行业(区域)进步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模式,拥有2项授权创造专利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促进优质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借助,获得显著社会效益,所在单位近3年每年平均容纳就业人数超越1500人(以社保缴交状况为依据)。
(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通过推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所在单位近3年在福建每年平均纳税总额超越5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8)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拟定推行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策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职员结构,提高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企业进步目的高效匹配,所在企业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9)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国家重大策略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以省级以上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或者组织推行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筹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革新等项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在大中型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2.对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职位职员,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拟定促进就业、人才进步、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等范围要紧规划、政策规章法规、标准规范,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推行2项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服务革新项目,在商品革新、技术革新或模式革新等方面获得重大成就(以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策划和组织推行2场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平台、进步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单项价值超越200万元或总价值超越1000万元(单项价值高于50万元)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培训等项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研究、设计合适本行业(区域)进步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模式,拥有2项以上授权创造专利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促进优质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借助,获得显著社会效益,所在单位近3年每年平均容纳就业人数超越1500人(以社保缴交状况为依据)。
(7)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拟定推行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规划,提高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单位进步目的有效匹配,所在单位获得党中央或国务院表彰(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8)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国家重大策略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以省级以上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9)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拥有国际化视线及突出的综合剖析和革新解决人力资源范围重大问题的能力,研究项目、研究报告、专业论文、学术专著等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10)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在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10年以上,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职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拟定促进就业、人才进步、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等范围要紧规划、政策规章法规、标准规范,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推行2项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服务革新项目,在商品革新、技术革新或模式革新等方面获得重大成就(以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推行2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策划和组织推行2场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平台、进步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单项价值超越200万元或总价值超越1000万元(单项价值高于50万元)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培训等项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参与研究、设计合适本行业(区域)进步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模式,拥有2项以上授权创造专利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促进优质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借助,获得显著社会效益,所在单位近3年每年平均容纳就业人数超越1500人(以社保缴交状况为依据)。
(8)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通过推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所在单位近3年在福建每年平均纳税总额超越5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主持设立2家境外分公司(办事机构)、控股子公司,或设立10家境内分公司(办事机构)、控股子公司,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9)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拟定推行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策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职员结构,提高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单位进步目的高效匹配,所在单位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者获得党中央或国务院表彰(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10)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在市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大中型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第十条
1.符合现行福建高层次人才认定支持方法中B类以上人才相应资格条件。
2.获得省(部)以上表彰奖励的企业家。
3.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所在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或服务业百强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4.在中国企业1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控股二级公司或上市企业总部,担任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1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1.“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目;“省级”不含副省级城市;“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2.“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国内或境外学历(学位)和中央、省委学校学历。其中,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等于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3.“任现职以来”指获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有关工作。
4.“主持”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骨干”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查、立项、推行、评估与综合报告写作等步骤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职员”、“主要写作人”,指在该课题、项目中排名前2,或在执笔人中排名前2。
5.“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加的总和,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认定以税务部门口径为依据。
6.“著作”包含专著、译著、标准、规范、流程、教程或技术手册,须具备CIP数据核字号。
7.“刊物”“期刊”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依法设立,具备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含增刊、专刊、专辑、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论文集等。清样稿、录(刊)用公告不可以作为论文已发表的依据。
8.“中文核心期刊”指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网站收录的期刊。
9.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统计部门口径为依据(A股、H股上市企业视同大型企业);龙头企业、服务业百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福建企业100强以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依据,福建民营企业500强以省工商联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依据;中国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依据,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依据;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依据。
10.自主常识产权: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常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常识商品”(如人力资源管理革新形式或革新业态或革新服务商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别人服务于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等所享有些一种专有权利。
11.省(部)级以上行业平台、研讨会、对接会:由省委、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及其以上组织、机构等直接组织拓展、设立,或经其批准并以其名义拓展、设立的行业平台、研讨会、对接会。
第十七条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