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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印发《陕西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的公告

   日期:2024-09-11     作者:智学网    浏览:626    
核心提示: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的公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陕西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30日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质,遵照实行。陕西职称评审...

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的公告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陕西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30日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质,遵照实行。

陕西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落实新年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策略新举措,加大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水平,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营业额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要紧依据。

对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自由职业者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当地职称评审平时管理和组织推行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职称评审管理和推行工作。

经授权的自主评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推行工作。

第四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省级标准、市(区)级标准和单位标准。

省级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质拟定,省级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市(区)级标准由各市(区)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单位标准由具备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进步目的和职位聘任需要拟定。市(区)级标准、单位标准不能低于省级标准。

第五条职称评审工作坚持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评审前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自觉同意纪律部门和社会监督。

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个人自愿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有关部门逐级审核、专家评价、职称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拓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根据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人社部门和组建单位一同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能跨系列组建综合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市、县(区)人社部门分别负责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筹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筹备案结果由市级人社部门报省级人社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范围内负责受理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筹备案,并报省级人社部门。

符合认定条件的初级职称,可由拥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考核认定,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筹备案管理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筹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人社部门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按期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工作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审委员会保留、限时整改或撤销的依据。

第九条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备要紧影响力,可以代表本范围的专业进步水平;

(三)具备少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队伍;

(四)组织机构完善,管理规范,运转顺畅,监管有效,可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政策规定和各项规范,具备拓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十条经核筹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平时工作机构,承担发布评审公告、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报送评审结果、同意业务咨询等平时工作。准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三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第十一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打造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入库应当根据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人社部门择优遴选的程序进行。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推荐条件选拔推荐专家人选,对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负责。

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拥有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公认;

(三)具备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长期从事本范围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常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科学研究、科技革新、技术创造、成就转化等范围作出突出贡献或获得重大收获,在当地区、本行业具备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可以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准确学会和实行国家及我省职称工作政策,遵守评审纪律;

(六)在职在岗,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职员及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职员,年龄可适合放宽,原则上低于65周岁。

第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中年轻人专家人数高于20%。支持陕南陕北区域、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家进入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加大当地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能向外面透露其评审专家身份。

第四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职员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职员应当根据规定在专家库内随机选取。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1/2;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2/3;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职员应当是单数,依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根据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根据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经人社部门赞同,可适合调整。

第十七条除急切需要紧缺专业外,当年申报人数不足20人的,应当由相应人社部门委托其他相同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没办法委托的,不进行评审,可数年度合并评审。

第五章 申报审核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度组织拓展1次,当年11月底前完成。无特殊状况,连续2个年度未组织拓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应当中止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并限时整改。整改不力的,应当撤销该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申报职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有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职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职员的基本状况和申报材料应当在单位公开场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评测等方法全方位考察申报职员的品德、能力、营业额、贡献等。公示无异议后,在规按期限内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工作机构不受理越级申报。

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审核申报材料并逐级向评审委员会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可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职员所在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舍弃申报。

第二十二条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1.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不能申报;

2.遭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不能申报;

3.提供不真实申报材料,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能申报;

4.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导致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晋升高中一年级级职称时在国家规定任职年限条件上至少延迟3年申报。

第二十三条申报职员应当为本单位在岗专业技术职员(含编制外职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员工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职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拓展评审工作前,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将申报条件、程序、需要等事情向社会公开。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纪律部门应当派员全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主要程序和需要:

(一)筹备工作。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各项筹备工作。

(二)召开预备会议。组建本届评审委员会,选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织评审专家和员工学习评审政策、评审标准及工作纪律。

(三)专业能力答辩。高级职称评审应当组织申报职员进行专业能力答辩。

(四)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表决。依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也可不设专业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提出评议建议。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评审专家人数的2/3。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评议、投票表决,赞同票数达到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能委托别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纪律监督职员现场签字确认表决结果。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结合行业特征和工作需要,拟定具体评审程序、赋分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拓展评审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级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策略,经批准后组织拓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根据规定应当调查核实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核查结束。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级人社部门。

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信息属工作秘密,严禁对外泄漏。评审专家及员工不能对外泄露评审过程、评审内容等,不能会见申报职员及利害关系人,不能借助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严格落实回避规范。评审专家、员工与申报职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公告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评审工作应当打造记录规范。内容包含参加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议建议、投票结果等。工作记录经主任委员审阅并签字确认后与其他资料归档管理,保存期2年。

第三十条为确保评审水平,实行评聘结合的单位,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低于8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低于90%;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低于6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低于80%。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才获得任职资格时间自评审会议表决通过日算起。申报职员对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参照申报程序递交,用人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当签署明确建议。

第三十二条职称资格跨区域确认。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确认工作,由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申报职员申请职称资格确认须提供其获得职称的任职资格文件、评审表、资格证书等材料。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申请资格确认职员获得职称资格的真实性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根据我省该系列(专业)职称条件予以评定。评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备案确认,任职资格时间根据原任职资格时间计算。职称确认和晋升可同次进行。

第三十三条已评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确因工作需要已转换到新的专业技术职位,在新职位工作满一年后可申报转换职称系列,根据新从事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进行转换评审。转换评审通过后,晋升高中一年级级职称时原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区域、基层一线工作及受组织委派援藏援疆援青等享受倾斜政策的专业技术人才,应适合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需要,侧重考查其实质工作营业额。

享受倾斜政策的申报参评人数达到肯定比率时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第七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社部门和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打造职称评审工作政策咨询、服务平台,准时、主动公开评审条件、程序、工作进度、评审结果公示、联系方法等有关信息,主动同意监督。

第三十六条加大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打造全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软件,推行信息化职称评审。

第三十七条全方位推行职称资格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资格电子证书的核发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及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评审(认定)通过的职称资格负责,应当在评审结果确认(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评审通过职员的证信件息数据,省级人社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及职称证书办理。报送的证信件息数据不符合需要的,应限时健全后准时报送,职称证书办理时间另行起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加大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所属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政策落实是不是准确、评审标准设置是不是科学、材料审核是不是严格、评审程序是不是规范、组织推行是不是严密、评审结果是不是公正,是不是存在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等违反职称工作管理规定的状况。

第三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全程指导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十条人社部门及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有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的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同意检查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有关用人单位和个人须主动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陈述有关状况,不能拒绝检查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四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实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怎么收费,自觉同意监督和审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筹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筹备案或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同。情节较轻的,应当约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分管负责人;情节紧急的,应当中止或撤销该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应当由核筹备案的人社部门对其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弥补手段;情节紧急的,应当撤消其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并依法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情节较轻的,相应的人社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时整改;情节紧急的,可中止受理该单位职称推荐申报工作,并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申报职员通过提供不真实材料、剽窃别人作品和学术成就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职称的,由相应的人社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期间该职员不能申报职称。

作出撤销职称决定前,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有关状况,并听取申报职员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调查结论,并由申报人签字确认。申报职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可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纪律部门员工见证下由调查组员工注明有关状况。

申报职员被撤销职称的,应当根据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减少职位等级或撤职等处置。

第四十六条评审专家借助职权徇私舞弊或存在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情形的,应当由组建专家库的人社部门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紧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员工借助职权徇私舞弊或存在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情形的,应当由相应人社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调整或建议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整其工作职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不能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情节紧急的,根据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处置;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业资格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层级)不再进行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拥有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高中一年级级职称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方法》(陕人社发〔2019〕40号)实行。

艰苦边远区域和基层一线、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分别根据《进一步改革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推行建议》(陕人社发〔2017〕47号)《关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的公告》(陕人社发〔2022〕34号)实行。

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涉密涉军范围职称评审的具体方法,可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拟定。

第五十条中、初级职称评审及结果确认工作可参照高级职称有关程序及规定实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讲解。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实行。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公告》(陕人社发〔2017〕52号)不再实行。

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十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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