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涉及海量法条与法律规范,因此记者今天为大伙带来的要点是经济法中财政法律规范中的重点复习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
1.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预算法》规定,将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能隐瞒、少列。
3.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根据《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省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4.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首要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5.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海外债务等方法筹备,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合的规模,维持适当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6.地方各级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编制,除《预算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法筹备,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策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可以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能用于常常性支出,此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以任何方法举借债务。
7.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区域、边疆区域、贫困区域进步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8.预备费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根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实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置增加的支出及其他很难预见的开支。
9.预算周转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入支出差额。
10.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将来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能超越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