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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要点--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日期:2024-08-05     作者:智学网    浏览:322    
核心提示:以下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这个科目,有关的要点。考生在备考时假如遇见这个要点可以多看看,特别是遇见和文中要点一样的,可以来参考一下。

以下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这个科目,有关的要点。考生在备考时假如遇见这个要点可以多看看,特别是遇见和文中要点一样的,可以来参考一下。

1、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区域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依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3、同一机关拟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同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同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同一事情不同规定的适用规定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情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情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同,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同时,由有关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4)同一机关拟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同时,由拟定机关裁决;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情的规定不同,由国务院提出建议,国务院觉得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觉得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情的规定不同时,由国务院裁决。

(7)依据授权拟定的法规与法律不同,不可以确定怎么样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①一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优先

②同一机关不同:拟定机关

③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同:法律之间不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不同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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