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经济法》备考要点推荐,考生在备考中遇见这个要点可以来借鉴学习,
代理权的行使
1.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
(1)基本定义
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推行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我们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
理人的代理。转委托代理以本代理的存在为首要条件;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我们的名义
选任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转委托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适用情形
①被代理人允许,包含事先赞同和事后追认:
②)出现紧急状况,如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缘由,委托代理人自己不可以办理代理事情,又不可以与被代理人准时获得联系,如不准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导致损失或扩大损失。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推行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赞同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年代理的别的人推行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赞同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的责任法律后果(23年新增)
(1)代理人不股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导致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代理事情违法仍然推行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