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根据完善大企业税收伏务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需要,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预期将来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情,怎么样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建议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是针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单位纳税人。
第五条下列事情不是事先裁定受理范围:
(一)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两年内不会发生的事情;
(二)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情;
(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有关规定的事情;
(四)其它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情。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事先裁定的受理机关为大企业管理部门。企业可向市、区任一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
第七条申请事先裁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附件1),详细说明申请内容(主要包含申请裁定事情、倾向性建议、对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影响、涉及的成员企业及其他企业状况、涉及的纳税期间等)和政策依据;
(二)《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附件2);
(三)申请裁定事情如需事先获得有关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有关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文书;
(四)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或可研报告等有关佐证资料;
(五)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受理机关依据申请人申请资料,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调查等方法判断是不是符合事先裁定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情是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事情是受理范围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提供的资料;
(三)申请事情不是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的,确认没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裁定建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转交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的,经研究觉得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裁定建议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部门转交。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的事情如是预约定价安排的,应转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根据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审议与裁定
第十二条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或同意转交的申请,由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企业办)负责统筹协调,根据大企业办工作职责组织研究事先裁定建议。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推行。
第十三条大企业办政策服务组应于受理或同意转交申请后30日内形成初步处置建议,并向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企业领导小组)有关成员书面征求建议。
第十四条大企业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在收到初步处置建议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反馈。
对初步处置建议一致赞同的,由大企业办提交大企业领导小组审议;对初步处置建议未达成一致的,由大企业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处置建议,提交大企业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市局作出的事先裁定,由第一税务分局向申请人出具《税收事先裁定建议书》(附件3),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事先裁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税收事先裁定建议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在作出事先裁定前,可以终止裁定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
(二)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资料致使审议没办法进行的;
(三)发现其他应终止裁定的情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事先裁定建议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人实质发生税收事情与申请资料所述一致;
(三)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事先裁定建议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买卖事情,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情。申请人不能以申请事先裁定为由影响其他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裁定事情的后续跟踪,并依据申请人实质经营活动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发生以下情形,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裁定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公告书》(附件4):
(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合法、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裁定时所依据的情形或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三)裁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裁定建议具备实质影响的。
第六章 其他事情
第二十一条当申请裁定事情发生实质性变化或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于发生实质性变化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可就后续拟预期发生的事情重新申请事先裁定。
第二十二条因状况复杂、影响重大、需向上级请示等特殊情形,经本级大企业办主任赞同后,本方法所涉及的工作时限可适合延长。
第二十三条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积极推进跨省合作,推进长三角地区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一体化进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和税务职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保密工作纪律有关规定,为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不能泄露申请人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实行,本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讲解。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 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 税收事先裁定建议书
4. 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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