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
个人合作伙伴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革新是引领进步的第一动力,是推进优质进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策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愈加全方位了解科技革新税费打折政策、愈加便捷查看知道政策,愈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撰写了《国内支持科技革新主要税费打折政策引导》。
今天带你知道:
有限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个人合作伙伴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种类】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打折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加盟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法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业加盟企业的个人合作伙伴可以根据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作伙伴从合伙创业加盟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将来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个人合作伙伴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同意投资时,从业人数低于300人,其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高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低于5000万元;
(3)同意投资时设立时间低于5年(60个月);
(4)同意投资时与同意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平台上市;
(5)同意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成本总额占本钱成本支出的比率高于20%。
2.创业加盟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业加盟企业,且不是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加盟企业管理暂行方法》(进步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加盟基金的特别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加盟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率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法获得的股权投资,不包含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报方法】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作伙伴打折办理材料:
1.合伙创业加盟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加盟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业加盟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业加盟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每一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加盟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状况表》。
3.个人合作伙伴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行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7号)
注:全文有效: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第43号)
创业加盟企业管理暂行方法(进步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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