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仅退款”规则下,当买家尚未签收产品,或用“迅速退货退款”服务时,有关产品可退回至企业的,企业应将退回的产品重新入库。假如退回的产品发生变质、损毁等状况形成存货损失,应按资产损失处置,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1年第25号)规定,存货损失(报废、毁损或变质)是非货币资产损失,损失金额为其计税本钱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税前扣除时,纳税人还应留存确定存货计税本钱的依据、有关状况说明及核销资料等证据材料。
若企业发生报废、毁损或变质的退货产品数目不少,以致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10%以上,或降低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税前扣除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65号),企业应将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留存备查。
若平台断定“仅退款”,购买方无须退回所购产品的,对销售方来讲,不会收到退回的销售产品,所售产品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在现时和将来也将不可以收回。这种“退款不退货”的行为,对应的应收款项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09〕57号)列举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的情形均不相符。在此状况下,企业没办法将收不到的销售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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