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我们为大伙整理了中级经济师《经济入门知识》的用益物权考试知识点,帮助大伙复习备考中级经济师,快来一块看看!
考试知识点1、用益物权的定义和法律特点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别人所有些财产依法享有些占有、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规范、所有权规范和担保物权规范等一同构成了物权规范的完整体系。
在国内,用益物权的类型主要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用权、宅基地用权、海域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法律特点:
(1)用益物权是具备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具备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如果不动产。
考试知识点2、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用权
定义 指建设用地用权人对国家所有些土地享有些占有、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特点 (1)建设用地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些土地。 (3)建设用地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离别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用权具备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获得方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法。 (1)建设用地用权的有偿出让。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产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与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推广竞价的方法出让。 (2)建设用地用权的划拨。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成本后将该土地出货其用,或者将建设用地用权免费出货建设用地用权人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没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法设立建设用地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义 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些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些占有、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特点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些土地和集体所有些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办法既包含物权的办法,也包含债权的办法。
3、宅基地用权
定义 指公民在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些占有和用的权利。 法律特点 (1)宅基地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旧是集体所有。 (2)宅基地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用权的客体主如果集体所有些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宅基地用权需要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获得。 (5)宅基地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任意剥夺公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用权。
4、地役权
定义 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借助别人的不动产,以提升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需要借助别人土地才能发挥功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2)提供给别人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法律特点 (1)地役权是借助别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升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根据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1)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借助别人不动产的状况,但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有哪些用途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别人不动产的借助来提升自己不动产的价值。 (2)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可以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法由当事人约定。
5、居住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别人所有些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参考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 居住权合同通常包含下列条约: ①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和住所; ②住宅的地方; ③居住的条件和需要; ④居住权期限; ⑤解决争议的办法。 居住权免费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能出售、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能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准时办理注销登记。
【经典真题】
居住权自()时设立。【2021年真题】
A、登记
B、合同签订
C、入住
D、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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