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建议》,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拓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推行细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推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法,现通知如下:
1、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2、本通知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根据外国(区域)法律成立且实质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断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率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越50%的,按100%计算。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合,获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有实质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通知实行。
4、本通知自2023年十月十日起实行。2023年度及将来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推行方法(试行)〉的公告》(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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