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推行外贸电商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外贸电商新业态加快进步,现或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电商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外贸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缘由,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产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实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外贸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缘由,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产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实行”。
2、其他规定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实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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