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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推行外贸电商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3-09-01     作者:智学网    浏览:428    
核心提示: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推行外贸电商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为支持外贸电商新业态加快进步,现或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电商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政策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推行外贸电商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外贸电商新业态加快进步,现或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电商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外贸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缘由,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产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实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外贸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缘由,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产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实行”。

2、其他规定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实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声明:以上内容由税务总局公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网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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