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推行创业加盟企业个人合作伙伴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通知2023年第24号
为继续支持创业加盟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进步,现或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法之一,对其个人合作伙伴源自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加盟企业管理暂行方法》(进步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基金)。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作伙伴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出售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根据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作伙伴应从创投企业获得的所得,根据“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含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项目获得的股权出售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办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出售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出售所得,按年度股权出售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出售环节合理成本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出售环节合理成本的确定办法,参照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出售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觉得该基金的年度股权出售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出售所得按零计算且不可以跨年结转。
个人合作伙伴根据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出售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近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作伙伴可以根据被出售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出售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能向将来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源自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与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作伙伴根据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本钱、成本以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含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营业额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能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办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作伙伴的应纳税额。
4、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成本与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作伙伴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作伙伴可以根据被出售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将来年度结转。
根据“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作伙伴,没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成本、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与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获得经营所得的,应大全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成本和扣除。
5、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可以变更。
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法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法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近日,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税务部门依法拓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进步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不是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进步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8、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