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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依据《公司法》有关司法讲解规定,对股东因下列理由提起解散企业的诉讼,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有( )。
A、股东收益分配请求权遭到损害
B、公司持续2年以上没办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营运管理发生紧急困难且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C、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D、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没办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营运管理发生紧急困难
查询答案分析 【答案】ACD【分析】本题考核解散企业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依据《公司法》司法讲解(二)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重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没办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营运管理发生紧急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没办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率,持续2年以上不可以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营运管理发生紧急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没办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营运管理发生紧急困难的;(4)营运管理发生其他紧急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收益分配请求权等权益遭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与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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