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会计职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建议稿)内容如下,请查询:
海南会计职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规范,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的能力水平和营业额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进步,适应海南全方位建设中国特点自由贸易港需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海南委办公厅 海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推行建议的公告》(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名字分别为高级会计职称(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职称(正高级)。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海南内从事会计及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职员)和离退休职员不能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革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3年内可在外贸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营业额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全方位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员,通常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率内申报评审。
省委组织部认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会计及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评审。国外高层次人才参加评审,应提交中文材料,用中文答辩。
第四条 高级会计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法,正高级会计职称实行评审方法。评审包含直接评审和认定评审。
第五条 根据本《标准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会计高级职称证书者,表明其已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职称职务的要紧依据。
第六条 会计职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海南财政厅负责组织推行,中共海南委人才进步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申报职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等法律法规,拥有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会计工作,履职尽职,勇于革新,拥有相应的会计专业常识和业务技能。
(二)完成海南会计职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按需要完成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对国外高层次人才可适合放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不能申报:
(一)近3年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近5年所在单位因违反财经纪律被查处,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近5年审察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别人营业额成就、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过去因提供不真实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列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实行人名单尚没有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九条 鼓励申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的职员不断提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三章 高级会计职称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条 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拥有下列条件之1、
(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职称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获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并具备海南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
(三)省委人才进步局认定为会计及有关专业技术国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
申报人应拥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博士学位,获得会计师职称或会员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
(二)拥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三)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10年。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后,从事与会计有关工作满5年。
从事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等工作视同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海南自贸港国外高层次人才在港澳台或海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历程视同有效工作历程。
获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会计及有关专业技术工作,获得会计师职称的,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转岗一年后,满足基本条件的,可转评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一)至(五)的其中一项,不受第十一条的学历(学位)和资历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职称职称直接评审:
(一)获得省部级三等或设区市级(厅)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就奖励的主持人。
(二)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与会计专业工作有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参加省级高档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并已获得有关证书。
(四)被省级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等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五)获得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或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营业额。
申报职员应系统学会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范围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营业额较为突出,有效提升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获得会计师职称后,满足下列有关需要:
(一)企事业单位职员,应拥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规范、会计监督检查策略、专业技术指标和操作流程等,经推行后成效明显,或主持、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营业额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同。
2.在参与经营决策、拓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同或采纳,对提高管理效率,达成进步策略等方面效果明显。
3.在加大会计核算、重构或健全财务步骤、增收节支、减少本钱成本、提升资金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发展革新,营业额明显。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在项目论证或拟定、审定过程中发挥要紧用途。
5.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别工作,其工作成就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置具备要紧用途。
6.在拓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建议,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行或推广,或营业额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同。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职员,应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1.近5年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累计10项以上;
2.近5年完成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2项以上,或完成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业务3项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获得肯定的会计有关理论研究成就,或主持完成会计有关研究课题、调查报告、管理办法或规范革新等。获得会计师职称后,拥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有关专业专著、编著、译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及有关专业论文1篇(独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在省部级以上会计及有关专业平台或学术年会上发表以第一作者身份写作的会计专业论文,一同作者低于三人(含申报者),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参加海南高档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被海南财政厅认定的出色毕业论文,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三)写作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同或采纳的会计及有关专业专项调分数查询析报告2篇(第一撰稿人,每篇不少于5000字)。
(四)主持或参与会计及有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省部级科研成就三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别觉得具备较高价值,并得到成就转化。以上成就均需要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五)在艰苦边远区域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本人负责主持并推行与会计职责有关的有价值的策略、案例、剖析报告等。
国外高层次人才在港澳台或海外工作期间获得的营业额成就、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营业额成就和学术成就。
第四章 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
申报职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职称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且拥有下列条件之1、
(一)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累计满10年。
(二)在大中型或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有关专业鉴证业务10年以上,持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满5年。
(三)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10年。
拥有上述不同专业历程的,担任有关职务时间可累加,累计时间满10年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学历与资历限制,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
(一)主持会计及有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结项且获国家级科研成就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就二等奖以上。
(二)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有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档会计人才、国际化高档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
(四)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及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五)由财政部、中国会计掌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专业组织推荐且担任国际会计、审计专业组织理事、委员。
(六)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七条营业额成就。
申报职员应系统学会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工作营业额突出,主持完成会计有关范围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有关疑难问题或重要性业务问题,提升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拥有下列条件之1、
(一)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会计等有关工作期间,积极推行新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在经济决策、财务管理、提升效益等方面营业额突出,或得到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同及推广;
(二)在全省拓展的财政监督检查、会计管理改革等过程中,通过调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形式提出重大建设性建议,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采纳并推行;
(三)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拟定财务会计类地方性法规或管理方法,或受聘参与制定全国实行的财务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工作成就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同;
(四)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兼并重组、清算等策略的拟定,提出的建议、手段或策略得到有效推行且成效显著;
(五)在大中型或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以上,解决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重大疑难问题,为海南会计中介行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
(六)在承担本专业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重大革新成就,主持完成研究成就转化,在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有关专业的研究成就奖。
第十八条 政策理论水平。
科研能力强,获得重大会计有关理论研究成就,或其他创造性会计有关研究成就,推进会计行业进步。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拥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会计及有关专业具备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
参加海南高档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被海南财政厅认定的出色毕业论文,可视同符合本款规定论文1篇。
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计及有关专业平台或学术年会上发表以第一作者身份写作的会计专业论文,一同作者低于三人(含申报人)并达到国际或国内会计专业先进水平,可视同符合本款规定论文1篇。
(二)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会计及有关专业具备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公开出版的会计及有关专业具备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专著、译著中本人写作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
(三)担任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会计及有关专业具备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编著排名前2名的主编。
(四)主持或参与会计及有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或获省部级科研成就三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别通过,觉得具备较高价值,并得到成就转化。以上成就均需要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五)担任财政部全国性会计及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期间,参与有关政策、规范的研究起草工作,得到财政部认同或拟定的政策规范已颁布或推行。
(六)在艰苦边远区域或乡镇单位工作10年以上,写作有要紧推广价值和实践操作性的策略、案例、剖析报告等。
第十九条 全国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经本人申请,可由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获得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申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的职员,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撤销已在海南获得的职称,并在三年内(不含当年)不能参加海南职称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二)提交不真实申报材料的;
(三)故意隐瞒被处置、处分、处罚等不能申报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文中有关词汇或定义的讲解:
(一)本文中的从事会计及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员包含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与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二)本文中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级或本数目。
(三)本文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且计算到评审当年度的12月31日。
(四)论文和专著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含摘要、关键字、参考文献、目录、前言、后记等,译著字数以翻译后的中文正文字数为准;
(五)论文期刊需要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六)本文中的“专著”、“编著”、“译著”,是指获得ISSN统一书号的公开出版物,且“专著”、“编著”具备肯定理论和实践革新,包含高等院校教程,不包含其他教程、论文集、手册等。
(七)本文中的“艰苦边远区域”指三沙、五指山、琼中、陵水、保亭、昌江、乐东、白沙等市县。
(八)本文中的中小微型企业分类标准根据国家统计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划分标准实行。
(九)本文涉及的申报职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营业额成就、论文论著等均为申报人获得上一等级职称之后获得。
第二十二条 本文的“省委人才进步局认定为会计及有关专业技术国外高层次人才”指持有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人工智能行动成本)、加拿大注册会计师(行动成本 Canada)、澳洲注册会计师(行动成本 Australia)、香港注册会计师(HKI行动成本)等资格证书、经省委人才进步局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的职员。
第二十三条 本文由海南财政厅会同中共海南委人才进步局负责讲解。
第二十四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海南正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方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海南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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