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科目中,社会保险这块每年都是必考,日常也是常常会接触到的,下面一块儿学习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比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本人薪资的比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自2006年开始,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交费形成,单位交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不能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能低于银行按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5.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
1.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与急诊、抢救的医疗成本,根据国家规定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
2.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诊的。
3.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4.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成本,归个人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5.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成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调剂用。
4、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
2.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3.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
5、工伤认定的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6、视同工伤的情形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7、不认定工伤的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没办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有关证据认定。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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