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革新推行的税费打折政策。税务总局对这类延续优化革新推行的税费打折政策进行了梳理,根据享受主体、打折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撰写体例,形成了税费打折政策的引导。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打折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打折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别征收方法,均可享受。
2.在预交税款时即可享受。
3.根据以下办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情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打折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进步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2023年第5号)
声明:以上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方网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