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信息公开公示
61.打造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规范。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准时。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需求,分别公开、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途径、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置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状况等有关信息。
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根据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情准时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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