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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变化要素!

   日期:2024-12-27     作者:智学网    浏览: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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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是国内第一大税种,伴随增值税法拟定颁布,国内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拟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多数的税收收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获得重大进展。那具体都有什么变动要素呢?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新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买卖),与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提示】与企业所得税法思路一致,不再区别销售劳务和服务。增值税中,销售劳务(加工、维修修配),并入销售服务征税。但税率未发生变化,仍然是13%的税率。与草案相比,最后的法条这里写的比较简单,具体的内容应该会在增值税法推行条例中进行明确,预计销售劳务、销售金融产品等都会在销售服务中进行单独列示。

2、“境内”的断定

新法第四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买卖,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出售自然资源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产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提示】此处调整非常大。现行政策下,境内提提供税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服务(出租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同时,政策给出了“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无形资产、有形动产出租不是境内的例外条约。

立法后的表述愈加明确,直接描述为“境内消费”,可以防止争议的存在。这个调整在国际税收的题目中意义重大,能帮大家解决不少问题。譬如当年存在非常大争议的2018年SPV企业的那道考试试题。“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有关职员来中国提供服务。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1000+800+5)÷(1+6%)×6%=102.17(万元)

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增值税处置过程中,咨询费和设计费需要征税,按调整之后的政策更容易理解,服务虽然在境外提供,但要在境内消费,所以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同时,新法对销售金融产品给出了单独的断定条件,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不管境内企业销售,还是境外企业销售,都要缴纳增值税;境外发行的金融产品,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都是征税范围。不过个人出售金融产品原来有免税的政策,新法中没提及到这条打折,而且还出现了个人免费出售金融产品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出售金融产品能否免税,大家需要关注后续的政策。

3、视同销售

新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买卖,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免费出售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免费出售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提示】视同销售变化很大,可以分为两类情形来理解:

1.原视同销售说法变更,但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货物出货别人代销。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销售代销货物。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一方面,此类纳税人投资、分配,会计上本来就要确认收入,也涉及到正常的发票开具,规定为视同销售没必要;其次,增值税不一样的纳税人、不一样的总分机构单独纳税,代销、总分支机构的移送涉及到发票的流转,那样开具发票,涉及到增值税销售的确认。当然,具体规定到底怎么样实行,还要看增值税法推行条例等后续政策的颁布。譬如总分机构货物已送,假如涉及款项结算,开具发票的话,那样就要缴纳增值税,假如仅仅调货,由总机构收取款项、开具发票,那样货物已送就无须纳税。

2.原视同销售变更为不再视同销售,不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伴随非应税项目的取消,这条政策不再适用。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

虽然新法中没保留草案“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的特殊条约,而且还将原政策中“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出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中的例外条约删除去。但,我判断后续政策还是会给出例外条约,明确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大家拭目以待。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新法中没再给出此项规定,大家初步判断,涉及免费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这几条变化对考培的影响非常大,题目中有很多涉及到货物的公益性捐赠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处置,而且常常结合所得税捐赠的扣除一块考查。也存在很多免费提供服务、出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无须视同销售的内容,不管最后往什么方向调整,都要关注此类题目的政策适用问题。

4、“非应税买卖”的认定

新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是应税买卖,不征收增值税:

(一)职员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获得薪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

(四)获得存款利息收入。

【提示】比较明显或根本性的变化是大家没在新法中看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职员提供服务”,现行政策下,单位为职员提供服务,不缴纳增值税。譬如大家举例常说,企业为职员提供班车,不需要缴增值税。那样将来,是不是意味着企业这笔收入也要依法缴纳增值税,除非免费提供服务,那样可以不需要视同销售。至于存款利息、征收征用补偿,非常不错理解,就不再多说了。

5、税率和征收率

新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维修修配服务、有形动产出租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出租服务,销售不动产,出售土地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9、

1.农商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外贸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提示】此处税率没太大的变化,仍然是三档税率(未变更为两档税率),平移了2019年4月1日之后实行的新税率。低税率内容没变化,进行了重新整理,原来单列的一些项目进行了大全。值得期待的是,浅易计税征收率直接规定为3%,没“另有规定的除外”之类的表述。大家有理由觉得,新法取消了5%的征收率,统一更改为3%,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当然,所有还要将来续颁布的增值税法推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准。现存的很多使用5%征收率征税的项目是不是还可以差额纳税也都存疑。

6、销售额的确定和混合销售的断定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买卖获得的与之有关的价款,包含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含根据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根据浅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提示】此处一个重点的变化是销售额中没体现“价外成本”的内容。这个变化是不是意味着增值税和其他税种(资源税、汽车购置税)的调整一样,“价外成本”这个名词不再出目前计税依据还有待后续政策的明确。但从新法的描述来看,销售额“包含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结合兼营和混合销售的规定,价外成本可以通过分业经营,分别开票来处置,或作为混合销售并入收取的全部价款纳税,实质并没太大的变化。但对考培来讲,这个调整是尤为重要的,讲课和资料、题目要做出相应的调整的转变。

另外新法“混合销售”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新法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买卖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买卖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根据应税买卖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原混合销售仅限于货物和服务的混合,但新法不再有此限制,只须“一项应税买卖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都可以理解为原来的混合销售,要从主业来纳税。这也可以解决“取消价外成本”后的不少纳税问题,对考试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变化。

7、进项税额抵扣

新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拿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能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平时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提示】此处最大的变化就是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这个调整是很适当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缴纳了增值税,那样支付利息负担的增值税允许抵扣是很适当的,抵扣链条也不至于中断。这对企业来讲,是一个大的利好,后续的影响也很大,因为贷款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政策差额纳税中允许扣除利息的项目就不可以再扣除去。

相比现行的表述,新法“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表述愈加简洁,只须涉及非正常损失,没明确限定于货物、在商品、不动产及有限的几项服务,只须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对于餐饮服务、居民平时服务和娱乐服务而言,此处还有一个要紧而隐秘的变化,强调“直接用于消费”不能抵扣,若非直接用于消费的购入,按新法规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譬如大家实务中争议最大的会议服务。目前通行的做法,大家同意会议服务,不管发票如何开(各地开票的政策不同,大部分都需要分开开票),同意会议服务一方中涉及到的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进项税都是不可以抵扣的。但对会议服务提供方而言,若餐饮服务、娱乐服务不是自己提供,而涉及到对外采购,会议服务的提供方需要开票纳税,但没办法抵扣进项税额。新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会议服务提供方而言,外购餐饮服务、居民平时服务和娱乐服务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了。

另外,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只规定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政策,实行上一直也是使用“只抵不退”。但伴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颁布,这个思路有所变化。新法中的申请退还就能理解为是大家现行的留抵税额退税规范。

除此之外,从新法的描述来看,并没提及购入金融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新法中,将销售金融产品,并入销售服务的范围,购入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样现行政策下,金融产品出售,使用差额纳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新法实行后,金融产品出售大概按正常销售来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且可以正常开具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样这种思路下,原来的金融产品出售负差不可以跨年结转的政策是不是失效,有待后续政策的说明。进项税额抵扣发生变化之后,金融产品出售的会计核算办法也应做出相应调整,是不是继续使用“应缴税费——出售金融产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也有待后续政策。

8、进口货物的组价办法

新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口货物,根据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进口货物的组价公式不再使用“关税完税价格”,而是表述为“关税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对接关税法的调整,关税法中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确定办法有所调整,不计入成交价格的项目有所降低。详见关税内容:

9、起征点

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买卖,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根据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提示】此处变化很大。原政策规定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含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

新法将扩大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所有些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企业)都适用起征点的规定。同时,起征点的规范一定随之提升,按现行政策来看,应该适用小微企业的普惠型打折政策,马上月销售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作为增值税的起征点。

10、征收管理

新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常常发生应税买卖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新法取消了计税期限中“1日、3日和5日”的规定,未增加草案中“半年”的计税期间。其缴纳税款的期限没实质变化,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交税款。

除此之外,征收管理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址进行了调整,譬如“发生视同应税买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买卖的当日。”因为视同销售进行了很多的调整,原来一系列与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都已经失效。纳税地址中,删除去外出经营的有关规定。目前电话销售这么发达,企业销售顾客不局限于当地非常正常,专门去外县市销售货物必要性不大,除外在外设立分支机构。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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