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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南省成考资讯问答

   日期:2020-09-01     来源:www.zhixueshuo.com    作者:智学网    浏览:781    
核心提示:2020年海南省成考资讯问答▲成考有哪几种特点?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有:招生学

2020年海南省成考资讯问答

▲成考有哪几种特点?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有:招生学校需要经国家教育部审批备案;招生计划需要列入国家当年的招生计划,并由省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录取的考生需要参加全国统考,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网上录取,根据“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需要推行;新生入学须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成人高校招生有哪几种层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一般高校成人教育学院等,统称为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层次分为高中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三种。

▲成人高校招生有哪几种学习形式、年限多少?

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今年我省成考报名有哪几种步骤和步骤?

1.报名参加成考的考生应认真阅读当年的《海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公告》和我局网站上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目录等有关招生考生信息。

2.报名的步骤和步骤如下:

考生到报名点提交材料。

通过审查后领取报考卡。

采集身份证信息和现场电子照片。

凭报考卡登录报名系统。

①阅读报考须知勾选签订电子《诚信考试承诺书》。

②填报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

③网上缴费。

④核对《信息确认表》。

⑤打印《信息确认表》一式2份。

考前三天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何时、何地报名?

1.我省网上报名日期为9月2日8:00至9月11日17:30。报名日期截止,网上报名系统将自行关闭,逾期不再受理。凡参加成考的考生均须办理报名手续。

2.考生一般应在本人工作或户口所在地市县报名点报名。同一考生不得同时在两个不一样的报名点报名,违者取消本次报名资格。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加盟代理考生报名。

▲考生是不是要进行体检?

报考脱产学习的考生,入学后由学校负责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的,由学校依据学校管理规定处置。报考函授或业余学习形式的考生不需参加体检。

▲怎么样填报志愿?

1.考生网上报名的同时应在“志愿信息”栏填报志愿。可选报两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中只可填报一个专业。考生在进行网上报名前,应查阅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上公布的《海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确定好本人要报考的学校和专业,以便网上选择填报。

2.因招生专业计划变动需重新填报志愿的,我局将另行安排时间,由报名点通知考生本人进行网上补报。

3.填报艺术或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需参加所报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方可投档录取。

4.考生填报的院校和专业应与所报考的科类相一致,不得跨科类填报志愿。

5.志愿填显示错误漏,或需重新补报志愿而未补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报考资格、免试入学和政策加分条件是怎么样审查的?

报名资格、免试入学和政策加分条件审查和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工作由各报名点负责,实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岗位责任制。

资格审查内容和方法。报名点采集考生交验的材料需要完整、齐全并对其真实、有效状况进行审查,发现不全、不实或无效证件和材料,应当场告知考生准时补充或更正。经告知而未按时补充或更正,且经报名点进一步复查确觉得材料不齐不实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身份证件的审核。辨别考生所提交的身份证件是不是“人证对应”,是不是符合信息采集的需要,采集的信息是不是完整、有效。

学历证书的审核

1.高中学历证书,经报名点审核确认并办理报名手续后,由经办人在其复印件上签名存档备查,其原件退还考生。

2.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经报名点初审、考生在网上签名确认《报名信息确认表》的同时视为签订了《海南省成考专升本交验报名学历证书承诺书》,由经办人在证书复印件上签名连同承诺书存档3年备查,原件退还考生。专升本起点学历证书的终审结果以录取学校在对新生入学复查为准。

申请免试入学与享受照顾政策加分考生的学历证书和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由报名点审核。审核人在其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招办印章,原件退还考生,复印件上送到我局。本人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交户籍为以下市县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软件获得的户口簿电子证明文件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为:三亚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为:儋州市的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以及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屯昌县的南坤镇。

▲考生怎么样确认报名信息和签订诚信承诺书?

1.所有考生在进入报名系统时,须通过第一界面认真阅读并认可勾选签订电子《诚信考试承诺书》后方可继续进行其他报名步骤操作,如不一样意签订承诺书的可退出系统,放弃报考。

2.考生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后,点击“提交”按钮。假如出现提示某项或多项信息逻辑校验错误,应依据提示的错误项进行更正无误后再行提交确认,进入《海南省成考报考信息确认表》界面,认真核对信息是不是无误。若发现有误则应返回进行更正,系统将默认以考生最后一次提交确认的为准。核对信息无误并完成网上缴费后,将确认表打印一式2份并签名,本人保存1份,交报名点存档1份。未打印签名的视为考生默认,出现信息错误或其他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3.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在核对确认表的同时,还须阅读《成考“专升本”报考起点学历有效承诺书》,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并想郑重承诺者签名确认。考生如以无效的毕业证书获得报考和录取资格,造成入学后不可以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被取消入学资格或最后没办法获得毕业证书等后果由个人承担。

▲统考命题的依据是什么?

统考科目由国家按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概要》需要统一命题。

▲统考科目考试用时和卷面分是多少?

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所有考试科目每科考试题目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考4门满分共600分,高起专和专升本考3门满分共450分。

▲今年的考试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考试时间安排表:

▲报考科类和考试科目有哪几种?

专升本、高起本、高起专三种层次对应的报考科类、统考科目及代码如下:

高起本文科、理科和高起专文科、理科的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依据报考学校招生专业需要选择一种。

▲考生应到那里参加考试?

我省成考共设5个考区,分别是:

1.琼海市考区:考务管理范围包括琼海、文昌、万宁、屯昌、琼中等5个报名点,考点设在琼海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2.三亚市考区:考务管理范围包括三亚、陵水、保亭、乐东、东方、五指山等6个报名点,考点设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3.儋州市考区:考务管理范围包括儋州、临高、昌江、白沙等4个报名点,考点设在儋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4.海口市考区:考务管理范围包括海口、澄迈、定安等3个报名点,考点设在海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5.三沙市考区:仅限三沙市报名点报名的考生参加考试,考点设在三沙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考生须在本人报名点所辖属考区安排的考点,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同意身份辨别验证进场参加考试。

▲成考考场是如何布置的?

1.成考一律在国家教育考试准则化考点推行,所有考生都需要在准则化考点的考场里考试。

2.考场走廊墙边设置考生非考试用品暂放处,上方贴有“考生物品放置处”字样。考场门口墙边上张贴考场编号和座位安排表。

3. 每一个考场按满额为30人安排座位,末尾考场按实质人数安排,也可作两个或多个考试科目混合考场安排。座位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不小于80厘米,课桌抽屉口应反向考生摆放,座位号码贴在座位的左上角。考场座位顺序按以下模式排列:

▲考生怎么样进入考点和考场?

持身份证和准考证,根据指定的路线到达考场同意身份核实和安检进场。

▲成考应遵守哪些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员工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员工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工作秩序。如有违反考场规则和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置。

2.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持身份证和准考证,根据指定的路线到达考场同意身份核实和安全检查进场。

3.除2B铅笔、黑色字迹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严禁携带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同意核验。

5.领到条形码、答题卡和考试题目卷时应认真检查,发现分发错误或印刷错漏、字迹不清、装订缺页等问题,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涉及考试题目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答题前,须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考试科目、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无误后,将其横向粘贴在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注意不要超出框外;用黑色字迹笔在试题和答题卡对应栏内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作答选择题时,应用2B铅笔将自身选择的答案,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的信息点涂满、涂黑,否则无效,需修改的须用橡皮擦清洁后再另行作答。作答非选择题时,应在各题目对应的答题地区内,用黑色字迹笔书写答案,超出答题地区或在试题、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无效。不得采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请维持答题卡清洗、完整,不可折叠、损毁,否则由此而影响网上评卷结果自负。

9.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离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立即停笔,静待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题、草稿纸并发出指令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10.维持考场安静。不准喧哗、抽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传递试题、答题卡、草稿纸、文具用品等。

▲成考应遵守哪些考试规程?

考试规程一览表:

▲我省使用哪种考试方法?

我省现行使用答题卡作答的考试方法,答题卡样式如下:

▲考生能否查卷?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我省阅卷工作由省考试局组织进行,实行网上评卷,考试成绩将在报名系统上公布,考生可在有效期内凭报考卡自行登陆报名系统查看本人考试成绩。

▲录取分数线怎么样划定?

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考试局依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需要,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我省招生规模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种类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成人高校招生录取遵循哪些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置。省考试局在录取时将依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状况予以纠正。

▲成人高校招生以什么方法、于什么时间录取?

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于12月初开始,于12月底结束。

▲成考招生录取使用什么样的投档办法?

省考试局按时向招生学校提供各类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人数和专业分布状况。招生学校据此拟定分专业招生策略,并向省考试局提出投档需要,通过审核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投档。投档分二轮进行:

第一轮:将依据各学校各科类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向招生学校调配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

第二轮:对按招生计划投档后还缺档的学校,将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调配第二志愿考生的电子档案。

▲录取通知书怎么样发放?

由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依据考生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收信人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入学复查有什么规定?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方位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可以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需要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可以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成考的考生或考试员工违规行为怎么样认定与处置?

成考的考生或考试员工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和参照《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实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置。为了便于学习,现摘录如下: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职员、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职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一般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推行,由经批准的推行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获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员工、其他有关职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置,适用本方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当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推行,依据本方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员工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帮助他人抄袭考试题目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胁迫他人为自身抄袭提供便捷的;

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题、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题目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职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的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合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题目信息的;

采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紧急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置,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职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题目信息、答案及相应设施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擅自将考试题目、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紧急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可以正常工作的;

在评卷、统分中紧急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节或者不按评分细节进行评卷的;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员工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不拥有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职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员工资格的;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使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使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员工玩忽职守,造成人高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紧急;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紧急,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置。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状况的考场、考点的有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题目、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真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员工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紧急的;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使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方法侵犯考试员工、考生人身权利的;

向考试员工行贿的;

故意损毁考试设施的;

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合秩序后果紧急的。

国家员工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置。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推行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准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员工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员工进行事实调查,采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员工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员工,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大全考生违规记录,大全状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方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一般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来源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置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建议,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置,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需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置;出现本方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建议,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处置,对考生及其他职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置;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方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来源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来源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来源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置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状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推行监督的状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置。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紧急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同处置,并准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考试员工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置。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场合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来源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置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场合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员工,由所在单位依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置建议,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应当向提来源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来源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有关证据,告知被处置人或者单位做来源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置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置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来源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置决定书,载明被处置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处置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来源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来源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置决定书应当准时送达被处置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员工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置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根据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处置决定认定事实了解、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保持;

处置决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处置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置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弥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打造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有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同意社会有关方面的查看,并应当准时向招生机构提供有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准时大全当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员工的处置状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所称考场是指推行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合;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推行工作的特定区域。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置可以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置规定同时废止。

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置,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一般高等学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法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员工、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置,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置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范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意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同意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置,应当事实了解、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置

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紧急的,给予降低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种类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不真实宣传、骗取钱财的;

未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违反规定减少准则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在特殊种类招生中颁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成本的;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未根据规定的准则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未按规定公示享受打折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的;

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不真实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业务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对减少准则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未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紧急不好的后果的;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颁布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拟定招生打折政策的;

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种类的;

需要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紧急不好的后果的;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招生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在特殊种类招生中泄露应聘考核考官名单或者使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为考生获得有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违反回避规范,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同意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提供不真实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打折政策的;

在综合素质评价、有关申请材料中提供不真实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获得打折资格的;

其他紧急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紧急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不是予以录取。

第三章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当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方位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紧急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依据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职员的处置,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置、作来源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置。

第十四条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职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紧急影响和后果的,有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出现本方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置。情节紧急、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干扰大的,应当准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对有关责任职员违规行为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职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采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员工。作来源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对处置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职员和考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法所称特殊种类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种类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置,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推行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考试题目、答案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身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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